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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及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及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自府办函〔2012〕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川办发〔2012〕22号文印发)和《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工城〔2012〕1号文印发)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项目申报由项目所在区县(含高新区,下同)申报,地方配套资金由项目所在区县对省级财政支持的项目资金按不少于20%的比例予以配套。
  二、项目的申报、审查、监管、推进等工作按照省上职责分工对口进行,即市发改委牵头负责新能源、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产业项目;市科技局牵头负责生物产业项目;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监管、绩效评价。
  三、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区县范围内项目的申报和资金配套、监管。区县政府与承担项目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和奖惩措施。
  四、市级各项目申报部门将项目(包括直报企业项目)申报、审查、争取资金、监管和推进等情况及时报市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联系人:余腾友,联系电话:8320896)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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