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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纠风办、海南省监督厅等关于印发《海南省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在保教费外另行收取费用。[省教育厅(纪工委办、基教处),省纠风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非税处)]

  (五)深化公办中小学有偿补课乱收费治理

  严格执行国家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不得在正常教育教学计划之外组织有偿补课活动。各市县要结合实际,指导学校和教师切实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从整体上减少学生对补课的依赖。严禁公办中小学举办或与校外机构合作举办有偿补习班。严禁公办中小学教职工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凡是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奖、晋升、职称评选等资格,并严肃追究纪律责任。[省教育厅(纪工委办、基教处、督导室),省监察厅,省纠风办]

  (六)严格执行并逐步调整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2012年海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琼教[2012]14号)、《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核定数的通知》(琼教基[2012]23号)等文件精神,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从2012年秋季开始,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并研究制定在3年内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措施和办法。严禁在择校生之外以借读生、自费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省教育厅(基教处),省财政厅(非税处),省物价局,省纠风办]

  (七)深入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

  1.深入实施以信息公开为核心的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加强招生计划管理,严格录取程序,坚决杜绝点招等行为;进一步清理规范高考地方性加分项目,加强对自主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公开特殊类型招生政策,严格规范招生程序,严密组织招生考试,严明录取工作纪律,严肃查处徇私舞弊案件。[省教育厅(省考试局、纪工委办),省纠风办]

  2.规范高校收费行为,严禁将录取行为与收费挂钩,严禁将提前缴纳学费作为录取考生的依据,严禁高校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进一步加强高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与招生计划管理政策的有机衔接和协调配套,严禁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为名乱收费。严禁无办学许可和超计划招生等违规办学行为;严禁高等学校联合或委托中介机构联合办班;未经教育部批准,严禁高等学校异地举办学历教育;严禁超标准收取学费。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项目和标准规范收费,并对各项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严禁高校冒用学历教育名义在录取体制外违规招生并收费。[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财审处、高教处、发展规划处、纪工委办),省财政厅(非税处),省纠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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