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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纠风办、海南省监督厅等关于印发《海南省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秩序。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学区内学生的比例不得低于当年招生人数的90%,加强学籍电子化管理,实行网上招录,规范特长生招生,制止通过招收特长生方式收费的行为,制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严禁举办“占坑班”(通过参加培训获得入学便利),严禁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省教育厅(基教处、纪工委办),省纠风办,省审计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非税处)]

  (三)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

  1.严格执行我省《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琼教[2012]48号),加强对教辅材料出版、印制、发行等环节的监管,突出抓好出版、发行、印刷中小学教辅材料单位的资质管理,加强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印装质量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出版和侵权盗版,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省文体厅,省教育厅(基教处),省纠风办,省物价局]

  2.坚持学生自愿购买和“一教一辅”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若学生自愿购买本市县(单位)推荐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学校可以统一代购,做好服务,不得从中牟利。其他类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学校不提供代购服务。继续做好将义务教育阶段教材采购节余款用于免费提供公办学校小学、初中教辅材料的工作,切实减轻家长负担。[省教育厅(基教处、财审处),省纠风办,省文体厅、省财政厅(非税处、教科文处)]

  3.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975号)精神,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对于进入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要实行政府指导价,切实落实并完善价格公示制度。[省教育厅(基教处),省物价局,省纠风办,省文体厅、省财政厅(非税处)]

  4.加强检查监督,严禁各级行政部门组织编写或参与编写中小学教辅材料;严禁各级负责实施考试命题、监测评价的单位组织编写或参与编写供中小学生有偿使用的同步练习册。[省教育厅(基教处),省纠风办,省文体厅]

  (四)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1.贯彻落实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2]59号)和即将出台的《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开”的原则,幼儿园可收取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但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省教育厅(财审处、基教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非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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