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主体设计单位与专项设计单位的关系。建筑装饰、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建筑智能化、照明和消防设施等专项工程设计包含于建筑工程(综合)设计之中,原则应委托同一设计单位(即主体设计单位)完成,也可委托与主体工程设计等级相协调的专项工程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但其成果应经主体设计单位的审核和确认。国家未设立防雷、附建式人防(防空地下室)等专项设计资质,防雷设计、附建式人防(防空地下室)只能由项目主体设计单位与主体设计同步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肢解、分割,指定或垄断由其他设计单位完成。
关于边坡挡墙和地基处理设计资质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边坡挡墙以及地基处理设计应由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机构可承担相应行业、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审查以及防雷设计、附建式人防(防空地下室)、建筑装饰、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建筑智能化、照明、消防设施等专业、专项设计的施工图审查。同一工程项目上述各专业、专项设计与主体工程设计的施工图审查由同一审查机构完成。
应系统、全面、正确的界定建设工程的设计规模(等级)。工程项目的主体设计、专项设计、分部设计、局部设计是一个系统、协调的整体,不能简单、机械地依据一个具体工程设计项目的主体、专项、分部或局部的规模来判定该项目的设计规模(等级)。应用全面、协调的观点评判具体工程设计项目的设计规模(等级),进而确定承担项目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专项设计应当与项目整体设计对应的规模(等级)相协调。如:某大型公共建筑的局部装饰专项设计、局部消防专项设计等,不论其投资、规模大小,其设计规模(等级)应为大型。
附件4:
国家和省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备案管理的规定
《
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