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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六条: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第二十二条:在初步设计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工程规模及审批权限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对工程勘察文件进行审查。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审查机构的条件、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办法,并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附件3:
  国家和省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业务的范围的规定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版)明确: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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