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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建勘设科发[2012]372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遏制和纠正个别部门和地区违法违规乱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行政许可审批、审核(含预审)、备案等事项,以及违法违规设置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地区封锁、部门准入、行业垄断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管工作,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现就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审核与监管

  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相关法规及建设部规章的规定,工程勘察(含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资质以及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冶金、军工、机械、核工业、铁道、公路等在内的我国现行21个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标准制订、审查、核准、证书颁发和监管权限均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使。任何部门、任何地区不得以加强本行业、本地区管理等为由,超越法定职责和权限设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备案管理和信用等级登记等事项。无上位法依据、违规设立的上述事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予认可,其所设资质、备案管理等一律无效,不得作为承接相关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依据和前置条件,不得受理其施工图审查备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见附件1。

  二、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审查、审核监管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法定范围内组织好初步设计审查、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等专项审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认定的审查机构依法实施,审查报告按规定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任何部门、任何地区不得设立上述审查以外的对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审查、审核及预审程序,不得设立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肢解、分割房屋建筑施工图审查的完整性,已经设立的一律无效,不予认可。人防工程(含附建式、单建式)设计、消防设计、防雷设计、抗震加固设计、节能设计等在内的房屋建筑各专业设计和建筑智能化设计、幕墙设计、轻钢结构设计等专项设计是房屋建筑综合设计的组成部分,纳入房屋建筑整体或专项设计、由业主委托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房屋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审查。国家和省有关施工图审查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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