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中招生改革工作的通知
(川教函〔2012〕97号)
各市(州)教育局:
按照《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和《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改革意见》(川教〔2007〕168号)的要求,为做好2012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12年,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公费生计划要以不低于50%的比例均衡分配到服务区内每所初中学校。2012年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公费生计划定向分配到校工作的办法、程序和工作要求仍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改革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0〕125号)执行。
二、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从2012年秋季起,以学校为单位将招收择校生的比例降到20%。
三、学校要严格执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数,并在规定区域招生。严禁未经省教育厅批准擅自跨市(州)招生。经批准可跨市(州)招生的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计划。违规跨市(州)招生的,省教育厅将不予注册学籍。
四、普通高中学校须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开展招生工作,不得在每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结束前进行招生。
请各市(州)于6月30日前,将本区域内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公费生计划定向分配到校情况、择校生招生计划情况汇总上报我厅基础教育处。8月20日前,将定向分配计划完成情况、比例和择校生招生完成情况、比例汇总上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附件:2012年四川省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公费生计划定向分配到校情况统计表
四川省教育厅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附件:
2012年四川省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公费生计划定向分配到校情况统计表
市(州)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