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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和有关评估标准的通知

  3、发布督导评估公告
  对当年接受“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的县(市、区),在正式开展督导评估前,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在省级媒体上发布督导评估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4、开展省级督导评估
  在各县(市、区)自评的基础上,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组织专家组,根据《海南省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指标体系》(附件4),对申报“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县(市、区),开展督导评估工作。督导评估程序为:
  听取县(市、区)政府自评报告;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个别访谈和召开座谈会(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门领导、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人士);
  随机抽查乡镇和学校;
  专家组集中评议(形成评估意见,并进行量化打分);
  向县(市、区)政府反馈评估意见。
  5、开展公众满意度调查
  调查以问卷的方式进行。问卷调查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委托专业调查机构根据《海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方案》(附件5)组织实施,实地访谈由督导评估专家组在督导评估时现场进行。
  (四)评估认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验收达到评估标准后,由省教育厅向国家教育督导团申报“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审核认定。通过审核认定的县(市、区),由教育部授予“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称号并授牌,未能达到评估认定标准的县(市、区),要按照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达标后重新申请,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重新组织评估。
  (五)报送材料
  1.县(市、区)申请省级督导评估时需提交的材料:
  (1)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工作的文件;
  (2)县(市、区)关于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的自评报告;
  2.向国家教育督导团申报“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审核认定时县(市、区)需提交的材料:
  (1)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见《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教督﹝2012﹞1号文件中的附件1)。
  (2)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相关政策文件汇编。
  3.以上材料经县(市、区)长签字、县(市、区)政府盖章后报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同时报送电子文档(邮箱:65338070@sina.com)。
  五、严格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列入对县(市、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省政府将予以表彰和奖励,推进不力的县(市、区),将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有关县(市、区)政府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督导评估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市、区),将不予认定,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六、建立复查与动态监测制度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已被认定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县(市、区),将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和《海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每年组织复查,并针对达标后出现的问题进行重点督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于通过认定后连续三年(非常情况除外)不能达标的县(市、区),将撤销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称号。
  建立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础数据库,包括全省所有县级单位和义务教育学校分校数据,所有数据严格对应教育事业统计和教育经费统计的原始数据,每年定期更新。依据数据库实时监测各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发展变化情况及校际差异变化情况,指导各县(市、区)有针对性的制定工作措施,加快推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附件2
  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评估指标体系

A级指标

B级指标

C级指标

评估结果

合格

不合格

A1

学校

设置

建设

B1学校设置

C1学校布局符合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要求,与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匹配。

 

 

C2学校设置基本合理,满足交通便利、安全和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等相关要求,符合学校设点的相关规定。

 

 

B2学校规模及班额

C3小学规模不超过30个班;独立初中规模不超过30个班;完全中学初中部不超过18个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超过45个班。

 

 

C4﹡从2011年起,小学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50人。

 

 

B3校园建设

C5生均学校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地、绿化用地,不包括池塘、湖泊及生产劳动基地)面积,小学:城区不低于10㎡,其他不低于14㎡;初中:城区不低于16㎡,其他不低于24㎡ ;城市老校可适当降低标准但原则上不低于上述标准的85%。

 

 

C6生均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小学不低于1.2㎡,初中不低于2㎡。

 

 

C7学校各功能区划分合理,有围墙、校门、厕所等基本设施,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C8﹡田径运动场、球类运动场、器械类运动场等活动场地达到《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的要求。

 

 

B4校舍建筑

C9学校建筑设计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和《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等有关建筑规范、环保规范、安全规范的文件规定执行,建筑质量安全坚固。

 

 

C10﹡校舍总建筑面积的基本标准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的要求执行,完全小学:学校规模为6个班的生均不低于7.85㎡、学校规模为12个班的生均不低于6.35㎡、学校规模为18个班的生均不低于5.75㎡、学校规模为24个班的生均不低于5.66㎡;初中:学校规模为12个班的生均不低于7.80㎡、学校规模为18个班的生均不低于7.01㎡,学校规模为24个班的生均不低于6.66㎡。以上标准不包含学生宿舍。

 

 

C11﹡学生宿舍按应住宿学生数生均使用面积小学不低于3㎡、初中不低于3.30㎡;学生食堂按应就餐人数生均使用面积小学不低于1.50㎡、初中不低于1.20㎡。

 

 

A2

装备

条件

B5

常规通用

教学设备

C12学生课桌椅要安全、适用,制作规格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3976-2002)。

 

 

C13讲台、黑板、板书工具、多媒体电教设备等常用教学设备的配置要适合各学科教学的需要和创新性教学活动的要求。

 

 

C14照明、窗帘、通风、温度调节、隔音等教学环境设备配置齐全、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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