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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和有关评估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和有关评估标准的通知
(琼教督〔2012〕19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为做好我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海南省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指标和说明》、《海南省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和《海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海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2、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评估指标体系
  3、海南省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指标和说明
  4、海南省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5、海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方案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海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切实履行《教育部、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责任书》,确保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顺利实现,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3号)要求,省教育厅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对各县(市、区,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为此,特制订《海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督导评估对象
  全省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共22个县(市、区)。
  二、督导评估内容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情况、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和公众对本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等四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情况评估
  根据《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琼教〔2011〕62号),对各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督导评估,主要包括学校设置与建设、装备条件、师资队伍、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等5项一级指标。
  (二)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
  对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情况,主要包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和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等8个方面的均衡状况。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进行评估,主要包括保障机制、教育机会、师资队伍、质量与管理等4项一级指标。
  (四)公众对本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调查
  公众满意度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情况、县域内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县域内校际间教师队伍的差距、县域内义务教育择校情况以及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努力程度等。
  三、督导评估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标准化学校认定标准。《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评估指标体系》(附件2)共有5项一级指标,18项二级指标和60项三级指标。60项三级指标中,核心指标15项,一般指标45项。义务教育学校如果80%及以上的三级指标合格,且核心指标中“不合格”的项目不超过3项,即可认定该校为标准化学校。
  (二)“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认定标准。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小学和初中的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0.65和0.55,满意度调查结果达到“基本满意”以上的县(市、区),即可认定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
  四、督导评估程序
  (一)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情况评估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必须是在其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都达到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所指的学校是:小学、一贯制学校、独立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不包含民办学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小学教学点)。
  各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根据《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评估指标体系》(附件2),组织对县域内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工作结束后,应将评估验收结果在各学校和县级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正式公布评估验收结果。
  各县(市、区)原则上在接受督导评估前的上一年度的秋季开学前完成对辖区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评估验收工作,并将《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评估验收报告》报经县(市、区)长签字确认,加盖政府公章,连同申请复核文件,一并报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随机抽取不少于义务教育学校总数的10%的学校进行复核检查。如果复核检查的结果合格,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正式启动对该县(市、区)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工作,否则,评估认定工作延后进行。
  (二)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对县(市、区)进行督导评估时,根据《海南省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指标及说明》(附件3),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对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和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等8项指标的差异系数逐一计算,分别得出该县(市、区)小学和初中的综合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
  1、县级自评
  各县(市、区)在正式接受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前,应根据《实施办法》,对本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自评内容包括: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自评合格的县(市、区),于正式接受评估当年的3月31日前,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申请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工作。
  2、开展过程性督导评估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内容及标准,组织对各县(市、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进行过程性督导评估,与各县(市、区)一起,认真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指导各县(市、区)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推进工作。过程性督导评估的内容和程序与正式督导评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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