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须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幼儿园对贫困子女有减免规定或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明示。
第十九条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公办幼儿园办园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扶持和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要制定和完善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园(托)的资助政策,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予以资助。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流动人口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同等机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价格、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幼儿园自觉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幼儿园收费政策。严格执行经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健全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不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批或备案收费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和不按时参加年度检审的;
(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收费、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名目另外收费的;
(五)收取书本费或教材费的;
(六)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的;
(七)强制收取保险费和重复收取保险费的;
(八)强制统一代购幼儿用品的;
(九)不按规定退还所收费用的;
(十)不符合国家规定提取资金回报的;
(十一)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内容与报经批准、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一致的;
(十二)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
一、湖南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标准表
二、湖南省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批表;
三、湖南省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申报表;
四、湖南省幼儿园收费公示牌(式样)
附件一:
湖南省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标准
(元/生·月、期)
区域 类型
| 全 日制
| 托儿所
保教费
| 日托(延时、不夜宿)
|
保教费
| 住宿费
|
一、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
| | | 在全日制标准基础上加收不超过50元。
| 1小时以内免费,1小时以上按每小时5元计费。
|
省级示范园
| 600
| 260
|
市级示范园
| 500
| 230
|
县级示范园
| 400
| 200
|
标准园
| 350
| 180
|
二、其他市(州)
| | | 在全日制标准基础上加收不超过30元。
|
省级示范园
| 550
| 200
|
市级示范园
| 480
| 180
|
县级示范园
| 380
| 150
|
标准园
| 320
| 120
|
三、简易园
| 100
|
| 在全日制标准基础上加收不超过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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