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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幼儿园基本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设计规模、实际招收幼儿人数、教职工人数、法人代表(负责人)、法人登记证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幼儿园年度收入和支出情况:包括财政拨款、保教费收入、生均培养成本、教育发展基金预留情况、以及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其他必须费用情况,民办幼儿园还须提供出资人投资回报情况;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四)申请调整收费标准,须提供现行收费标准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五)申请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六)申请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七)价格、教育及财政部门要求幼儿园提供的其他材料。

  幼儿园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对于虚报成本支出的,应当责成幼儿园将多收款项清退给幼儿家长,并在确定下一年具体收费标准时予以相应降低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幼儿园年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费、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等(详见附件二)。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民办幼儿园成本支出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 房屋租赁费等(详见附件三)。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民办幼儿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合理回报比例。

  第十二条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书本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长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款,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幼儿园收费须保持相对稳定。幼儿园经审批或备案的保教费标准,一年之内不得上调。调整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幼儿教育培养成本。

  公办幼儿园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票据,无健全财务制度,无法提供完备成本资料的,价格、财政、教育部门不予核定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票据,无健全财务制度,无法提供完备成本资料的,其收费标准比照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予以备案。

  第十七条 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幼儿教育收费一学期按5个月150天计算)。幼儿入园后因故中途转园、退园或请假,要求退费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周计退。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在醒目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见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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