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湘价教〔2012〕99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促进我省幼儿教育事业科学持续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幼儿及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规定,结合我省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反映。

  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入托幼儿及其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托儿所、班(托儿所、班是指0-3岁幼儿入托的机构,以下统称“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教育属非义务非学历教育,是社会公益事业。幼儿园收费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要按照“按质定级、按级定价、分区域定价”及区别不同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幼儿园收费项目全省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定价审批制,申报标准不得高于省定最高指导性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公办幼儿园须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和实际运营情况提出拟执行价格的申请,填报收费标准审批表(见附件二),经同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部分财政拨款、民政补贴和社会捐款较多的公办幼儿园应视情况适当下调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假期开放期间,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正常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

  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申报备案制。民办幼儿园须在实施收费、印发招生简章或发布招生信息15日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和实际运营情况,填报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件三),报同级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普惠型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 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一经备案,不得随意上调,确因物价大幅度上涨需上调收费标准,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重新报备后执行。

  第十条 幼儿园申请收费审批或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