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2012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国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指南

  8、申报“(二)科技交流服务与能力建设(3)、(4)”类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开展培训的场地、师资、详细的教学计划及安排学员食宿和必要的交通等条件。

  9、对于合同中已有约定,需向技术输出方支付经费或报酬的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费额度和拨付方式,提供相应的财务收支证明复印件(电汇凭证、银行转账凭证、支票回票或其他支付凭证等)。

  10、多家单位联合申报时,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和职责,并附上合作协议或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职责、权益、经费投入、时间等内容,涉及知识产权实施许可或知识产权转让证明的须提供相关复印件等材料。

  11、优先支持与上海有对口支援和帮扶关系的地区的合作项目。其中,对口支援和帮扶关系地区包括:新疆自治区喀什地区四县(叶城县、莎车县、泽普县、巴楚县),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五县(江孜县、拉孜县、定日县、亚东县、萨迦县),云南省四地州市(红河州、迪庆州、普洱市、文山州),三峡库区(重庆市万州区、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青海省果洛州以及四川省(都江堰市、广安市华蓥市)。

  三、申报方式

  1、本指南公开发布,申请人可以在“上海科技”网站上进入“在线受理→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如实填写《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并在网上填报截止时间前提交。

  2、项目责任人年龄不限,鼓励通过项目培养优秀的中青年学术骨干。项目责任人和主要科研人员,同期参与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数不得超过3项。

  3、已申报今年市科委其它类别项目者应主动予以申明,未申明者按重复申报不予受理。

  4、申报项目须在截止时间前将在线打印的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一式3份与相关附件(正本1份)报送至受理地点。本项目不接受个人申请。所有书面文件请采用A4纸印刷和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

  5、本项目申请起始日期为2012年8月10日,截止日期为2012年9月7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项目网上填报起始日期为2012年8月17日,截止日期为2012年9月7日下午4:30。书面可行性方案集中受理时间为2012年9月3日至9月7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00~下午4:30。

  6、请在课题可行性方案封面右上角自行注明申报类别、领域。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