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2012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国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指南


  支持范围:

  (1)由国家科技部、上海市委、市政府牵头主办或组团参加的省部级以上科技领域展示交流活动。

  (2)由上海市科委主办或组团参加的,支撑上海科技系统完成科技对口支援任务,有助于促进本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市级以上科技领域展示交流活动。

  (3)结合对口支援地区专业技术和科技管理人才培养工作,开展专业技术和科技管理培训项目。

  (4)服务于本市国内科技合作的星火计划培训。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资质要求: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

  2、申报单位必须有较强的研究团队和较好的前期研究基础,具备实施项目研究的必备条件。申报单位与课题组员有良好诚信,历年承担的课题实施完成情况良好,无到期未验收项目。申报材料符合指南要求,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可行的研究方案。

  3、申报的项目实施期限为2年(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

  4、申报“(一)科技合作成果示范应用及产业化项目”的合作地区为除长三角地区(苏、浙、皖)以外的国内其他省区市。

  5、申报“(一)科技合作成果示范应用及产业化项目1)各地科技部门联合支持合作项目”的须有合作省市科技厅(委)同意立项和资金支持的相关证明,单个项目总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政府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申报“(一)科技合作成果示范应用及产业化项目2)科技成果引进转化项目”必须是中试或产业化项目,由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单个项目总投入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申请政府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在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使用省级以上技术合同认定部门统一制发的标准格式文本,与合作单位签订的正式合同,并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如上海市科委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7、申报“(二)科技交流服务与能力建设(1)、(2)”类的单位必须具备举办相关活动的实力和资质,近2年曾有过承接政府大型异地活动的经验(需提供相关活动背景材料),拥有专业从事组织、运作工作的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应能力和承担类似项目的经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