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档案管理制度建设方面。被检高校普遍建立了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一些高校还把档案工作的相关要求纳入到了学校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之中,还有一些高校已经建立了档案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专兼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和单位精神文明评比的重要指标,极大地推动了档案工作的开展。
4. 档案工作经费和条件保障方面。大部分高校能够提供满足档案工作需要的经费、设备设施、档案管理用房,实现了办公、阅览和库房“三分开”,库房达到了“十防”要求。一些高校的档案用房能够满足未来二十年的发展需要。一些高校已经把档案管理现代化建设和数字档案馆(室)建设纳入到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之中,同步进行建设。
5. 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方面。大部分学校各个时期、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档案均已实行了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形成部门和课题组立卷归档制度在一些单位得到了比较有效的贯彻落实。学校档案在学校的日常工作中,特别是在编史修志、组织各种庆典活动中、在迎接各种评估、检查、验收、审核、审计、认证……等各项工作中,都成为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参考和支撑。
6. 档案现代化管理方面。被检高校全部配备了计算机、打印机、光盘刻录机等设备,基本实现了馆(室)藏档案的目录信息计算机著录和检索。一些高校配备了高速扫描仪、数码照相机及档案管理专用软件等档案数字化加工与档案现代化管理条件,并多方努力开展工作。许多高校办公自动化条件下形成的电子档案基本实现了与纸质档案同步归档。
(二)存在问题的情况
1. 有些高校既没有实行档案工作由校(院)长领导,也没有建立档案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更有个别高校的档案管理机构尚未建立。
2. 部分高校的档案机构领导职数不能满足学校档案工作的实际需要,个别高校的档案机构领导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职级。一些高校档案部门专职人员配备不足,极个别高校连一个完整岗都没有,档案员还兼着文书、统计等其他工作。
3. 大部分高校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工作人员(从事档案工作的专职人员),没有按照规定获得任何形式的补贴或补助。
4. 一些高校没有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评估制度,没有开展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5. 一些高校的档案工作要求没有完全纳入学校的各项规章之中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之中,使得许多档案形成部门的专(兼)职档案员以及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不能按照归档要求及时收集整理档案和立卷归档。更有一些高校的档案如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会计等仍然由档案形成部门或个人自行管理和使用。高校档案机构没有真正成为集中保存和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由于档案归档不及时、不完整,导致教育部第27号令关于“高校档案机构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的要求无法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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