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省高校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黑教函〔2012〕275号)
各有关高校:
为深入了解和掌握全省高校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国家档案局第27号令,以下简称“27号令”)的情况,促进高校档案工作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服务,为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服务,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转发〈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教〔2008〕195号)的有关精神,省教育厅组织检查组于2011年11月--2012年6月对省内69所高校进行了检查(在哈高校41所,哈外高校28所),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被检单位及得分情况
检查组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工作情况检查的通知》(黑教函〔2011〕312号)规定的检查标准,结合各高校的实际情况进行,最高分97.5,最低75,有11家高校未计分。 得分90分以上的高校共计28所;2. 得分80~89分高校共计27所;3. 得分75~79分高校共计3所;4. 没有得分高校11所;5.另有6所高校因搬迁及新升格等原因未进行检查
二、被检单位工作开展情况
为了全面、客观、公平、公正地做好本次检查工作,省教育厅严格制定了《检查标准》,检查组由教育厅有关人员和部分高校相关负责人组成。该《标准》将《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分成了6大项、23个小项和43个考核点,内容涉及“学校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设置和档案管理机制” 、“学校档案工作队伍建设” 、“学校档案工作制度建设”和“学校档案工作条件保障建设”等四个方面,同时也涵盖了对“2010年和2011年学校档案归档工作情况”和“学校档案提供利用情况”的检查。
检查组通过听取各学校自检自查情况汇报、现场提问、实地检查、讨论汇总形成书面检查意见和有针对性的建议。综合各被检单位实际情况,汇总如下:
(一)符合27号令的情况
1. 领导和组织机构方面。大部分被检高校的领导普遍能够重视档案工作,明确规定由校(院)长或党委书记主管档案工作,并由一名副职协助主管领导工作;建立了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建立了独立的档案馆或综合档案室。学校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设置和档案管理机制情况。
2. 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方面。所有被检高校均建立了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其中,许多高校档案机构的领导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配备了档案专业和计算机专业毕业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为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现代化奠定了扎实的人力资源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