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黑食药监餐函〔2012〕10号)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省森工总局卫生局、省航运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局下发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食药监餐发〔2012〕119号)精神,确保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取得实效,现就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相关事宜提出以下要求:
一、培训机构应具备的资质和条件
(一)培训机构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应由合法的培训机构承担。
(二)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 具有专用和固定的培训考核场地,场地租赁的均须签订租赁合同1年以上。不得租借简易建筑物、危房、地下设施、从事正常教学的中小学校舍,以及其他不适合培训考核教学的场所作为教学场地;
2. 有能够满足培训考核要求的教室和设施。培训教室数量应在3间以上,每间教室能够容纳学员80人以上。考室数量应在3间以上,单人单桌;
3. 有2名以上专职的培训管理人员。有完善的机构管理制度、教学制度和工作规则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向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核准,初审材料交到省局培训中心统一受理,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备案,批准备案后方可从事相应级别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工作。
二、培训师资具备的条件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机构的授课人员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从事相关岗位3年以上实践经验。
所有培训师资的资料信息均应报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备案。
三、培训内容
为使培训考核工作达到提高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的食品安全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预期目的和效果,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要严格按照培训考试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和要求授课。培训教材统一使用由国家局高研院编写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材》、以及《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手册》和《学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