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的,应同时抄送被越机关。
非紧急、突发情况和直接交办事项,部门管理的机构不得向其主管部门的上一级机关行文。紧急、突发情况下行文的,应抄送主管部门。
(三)未经本级党委、政府批准,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下一级党委、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不得要求其报文。本部门的文件,不得要求下级党委、政府转发。
(四)邀请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请示,一般要事先沟通,并将会议、活动方案(议程、行程)附上;需领导同志讲话、致辞的,要将代拟稿一并附上。
(五)厅机关各处室拟制公文,由本处室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初审,再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由厅(委)主要领导或分管厅(委)领导签发。主送省委的请示、报告、意见应由厅党组、工委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领导签发,主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应由厅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领导签发。
由厅直属单位承办、需以教育厅名义印发的公文,应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领导同意并初审,经厅办公室审核后送厅领导签发;代机关处室拟稿的,应当经本单位同意,由所代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负责人初审,送办公室审核。
三、严格控制文件数量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除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和对下级机关的批复外,其内容应当是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包括全局性重大方针政策的发布,人事变动,全局工作或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部署,对某些重大问题或行动的决策等。行文要注重实效,能不发的则不发,可发可不发的坚决不发。
(一)严格控制红头文件。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将严格控制以厅(委)名义制发的文件。可用函件、电报等形式的,不发正式文件;对安排日常性、临时性的一般行政事务,公文制式原则上使用函件。
(二)凡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仍然使用的,不再重复发文。
(三)中央、省上印发至县团级或公开发布的文件,没有明确要求提出贯彻意见的,原则上不印发对应文件。确需印发对应文件的,必须紧贴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照抄照转、无具体实施意见的不印发或转发。
(四)成立领导小组、议事、协调等非常设机构时,一般须说明成员随职务变动而变动、不另行文等内容。凡已成立非常设机构的,对同一或职能相似机构原则上不再另行发文。
(五)印制文件应当根据需要明确印制份数,根据需要确定发放范围,避免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