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千山风景区分局征管范围的通知
(鞍地税函[2010]37号)
直属分局、千山分局、千山风景区分局:
根据省局“三定”方案有关文件精神,经市局党组研究决定,对直属分局、千山分局、千山风景区分局征管范围进行调整。将原直属分局管理三科和地税千山分局达道湾地税所纳税人户籍整建制划归千山风景区分局管理,其迁移到地税千山风景区分局的纳税人,自2010年7月1日起在地税千山风景区分局申报交纳税(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地方税务登记
1、达道湾工业园区内以及达道湾镇辖区范围内新设立的纳税人,从2010年6月1日开始纳入地税千山风景区分局管理。
2、原直属分局管理三科和原千山分局达道湾地税所管理的“开业登记”纳税人(不含“非正常户”和“注销登记户”),从2010年6月15日起通过“金税三期”系统中的“跨区税务机关调整”模块调整至千山风景区分局,2010年6月28日前调整完毕。调整至千山风景区(达道湾)分局的纳税人,其税收征管的所有未尽事项,由千山风景区分局负责处理。
二、关于征管资料
1、原直属分局管理三科和原千山分局达道湾地税所管理的纳税人,迁移到千山风景区分局后,其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事项确认、财产登记等有关税务登记资料维持原有状态,不作调整。
2、原有纳税人征管资料,由原直属分局管理三科和原千山分局达道湾地税所负责汇集、整理、归档,统一移交至地税千山风景区分局。
三、关于纳税(费)申报
1、新设立企业从2010年7月1日起在千山风景区分局申报纳税(费)。
2、直属分局、千山分局,对通过电子报税进行申报缴税(费)的,原直属分局管理三科和原千山分局达道湾地税所管理的纳税人,于2010年6月15日前完成纳税(费)申报,税(费)款入库事项,撤销原有电子报税纳税人“三方协议”。有关电子报税纳税人,待户籍划转到千山风景区分局后,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并于2010年6月30日起纳入千山风景区分局管理。
3、直属分局、千山分局,对原直属分局管理三科和原千山分局达道湾地税所管理的非电子报税纳税人,于2010年6月15日前,将纳税(费)申报、税(费)款缴纳等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待户籍划转到千山风景区分局后,于2010年6月30日起,纳入千山风景区分局管理。
四、关于税(费)款征收
1、原直属分局管理三科和原千山分局达道湾地税所管理的纳税人,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存在虚欠税(费)款的,应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对虚欠税(费)款进行核销。此项工作应于2010年6月15日前完成。
2、原直属分局管理三科和原千山分局达道湾地税所管理的纳税人,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存在欠税(费)的,其欠税(费)信息,随户籍转入地税千山风景区(达道湾)分局,由千山风景区(达道湾)分局进行追缴。
五、关于发票管理
1、消费者发票兑奖,2010年6月30日前到原主管局(直属分局或千山分局)兑奖,2010年7月1日后到千山风景区分局兑奖;
2、调整至千山风景区分局的纳税人,在原主管局(直属分局或千山分局)领购的《辽宁省鞍山市服务业定额发票》、《辽宁省鞍山市娱乐(洗浴)业定额发票》,允许使用到2010年6月30日,2010年7月1日后,到千山风景区(达道湾)分局领购《辽宁省鞍山市服务业定额发票》、《辽宁省鞍山市娱乐(洗浴)业定额发票》;
3、调整至千山风景区分局的纳税人,在原主管局(直属分局或千山分局)领购未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3联和5联)、《辽宁省鞍山市定额统一发票》、《辽宁省鞍山市服务业定额发票》、《辽宁省鞍山市娱乐(洗浴)业定额发票》,必需在2010年6月30日前由原主管局(直属分局或千山分局)负责缴销完毕,并填写《发票缴销报告表》;
4、原主管局(直属分局或千山分局)必需认真审核此次调整的自开票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必须先将纳税人发票使用数据上传到“金税三期”系统,上传数据与实际发票核对无误后才能做发票缴销处理;
5、千山风景区分局,必须留存由原主管局(直属分局或千山分局)开具的《发票缴销报告表》复印件,才能为此次调整的自开票纳税人开通自开票资格;
6、此次调整的代开发票纳税人,在原主管局(直属分局或千山分局)代开发票时间截止到2010年6月15日,待“金税三期”系统调整完后,到千山风景区分局代开发票。
六、关于社保费征收
千山风景区分局,对迁入的纳费人原有的参保机构不变,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及残疾人保障金入库级次不变。
原直属分局管理三科和原千山分局达道湾地税所管理的纳税人,2010年1-6月份入库的市级及市级以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部分和工会经费的收入,6月30日由直属分局和千山分局上报市局社保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