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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琼教基〔2012〕46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2〕79号),以下简称《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并于2012年5月30日印发实施。为做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将贯彻落实《意见》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是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切实保障学前教育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意见》作为教育部门当前推进学前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以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要深刻认识贯彻落实《意见》是一项全局性工作,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都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学习,精心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意见》中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二、加强培训,全面掌握《意见》的主要内容

  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工作,深入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学前教育机构管理人员了解《意见》的精神和实质,全面掌握和准确理解《意见》的主要内容,从源头上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省教育厅将于7月中下旬举办培训班,对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幼教干部、幼儿园园长进行专门培训。

  三、认真执行,贯彻落实《意见》的制度规定

  《意见》从规范审批注册、规范招生工作、规范学前班管理、规范保育教育行为、规范装备配置和用书管理、规范教科研工作、规范教科研工作、规范教科研工作、规范安全工作、规范管理行为等十个方面就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提出了具体、明确要求,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各学前教育机构要认真执行,不断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

  四、加强检查,确保《意见》规定落到实处

  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检查,确保《意见》的规定落到实处。对贯彻落实不力、违反《意见》规定的学前教育机构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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