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参训教师遴选是保证培训质量的基础。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各项目参训学员的选派工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严格按照各项目的条件和名额分配,认真做好学员的遴选和推荐工作,同时做好骨干教师培训后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学员参训后作为“种子”教师的辐射带动作用。
3.各市(州)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教师申请、学校推荐、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的方式选派参训学员。要充分考虑农村教师参训地域分布的均衡,扩大项目覆盖范围,确保优秀骨干教师能派出参加国家级培训,原则上参加过前两年“国培计划”培训项目的教师三年内不再选派参加同类项目。
4.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按名额保证学员按时参训,不得缺额。参训名单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换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培训的,需本人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4),并附替补人员信息,于开班一周前,经所在学校校长、县(市、区)教育局长、市(州)教育局长签字盖章后,报省国培办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对于无故不参加培训、不及时申请、不落实替补人员等造成名额、经费浪费者将在全省通报,追究相关人及领导者责任。
(三)明确责任,加强考评,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1.省国培办主要负责项目实施总体方案的制定、培训机构的遴选,以及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健全项目层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水平。
2.各市(州)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对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的评价和参训教师的选派、使用、管理和考核,确保参训教师的送培率和参培率,使参训教师能够学为所用,真正起到在地方上发挥引领与带头的作用。
3.各培训机构主要负责对各市(州)送培率、参培率及送培质量进行考核和各项培训计划的制定、专家团队的组建、培训资源的配置、培训课程的设置、实践基地的建立、顶岗实习学生的指导与管理等,对学员的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对学员的学习效果进行跟踪等,确保培训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4.省国培办将委托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开发制定教师培训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和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对各培训机构的培训实施工作和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送培率、参培率及参训人员学习和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的监测评估与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2013年承担培训任务和分配培训名额的重要指标。对于培训效果不理想、学员市(州)意见大的培训机构,将减少下一年的培训任务或取消培训资格;对于送培质量差,参培率低,参训教师使用不合理、不能够很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并减少培训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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