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强化服务意识,促进保障民生
为推进房屋征收工作,解决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带来的困难和诸多生活不便,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被征收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二)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可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安置房所在地就近学校入学,对小学入学的也可在被征收入租赁房屋附近就近入学,租赁房屋的就学属过渡性就学。
(三)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安置房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安置房所在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可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安置房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八、规范征收行为,实现和谐征收
为确保房屋征收工作有序进行,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所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拆除。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入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加强属地管理,落实工作经费
为加强房屋征收属地管理,项目所在区(开发区、新区)各相关单位必须做到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切实将因房屋征收引发的各种矛盾化解在基层。凡因房屋征收引起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费用均由项目所在区(开发区、新区)负责。为确保房屋征收工作落到实处,充分调动所在区(开发区、新区)各级组织协助做好房屋征收工作的积极性,市政府对房屋征收项目按安置补偿总金额的一定比例给项所在区(开发区、新区)下拨工作经费,由项目所在区(开发区、新区)统一调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