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在本城区无其他住房的,按3 6平方米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 0%给予补助。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提前签约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按所提前搬迁的时段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 0%,具体办法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另给予被征收入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补助。
五、优化补偿模式,鼓励提前搬迁
为鼓励被征收入提前签约并搬迁,对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其提前天数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征收住宅房屋,每提前一天,每户奖励200元。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提前一天,经营性非住宅每户按每平方米20元奖励,其他非住宅每户按每平方米10元奖励;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每提前一天,经营性非住宅每户按2000元奖励,其他非住宅每户按1 0 0 0元奖励。
(三)征收住宅房屋提前签约期限一般为60天,征收非住宅房屋提前签约期限一般为30天。被征收人数量较少,提前签约期限可根据实际需要缩短,奖励总金额不变,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提前签约期限的调整对提前搬迁的奖励标准作相应调整。
(四)为鼓励整栋(片区)、整个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提前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对整栋(片区)、整个征收范围提前搬迁的被征收人,按提前搬迁的时段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和办法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六、广泛听取民意,强化征收民主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房屋征收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房屋征收项目所在街道、社区应当协助和配合被征收入成立片区和楼栋的业主代表联络小组,并按照逐级推荐的方式确定联络小组组长,鼓励被征收人参与和监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联络小组代表参与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调查摸底情况和分户补偿情况;联络小组应当积极协助做好被征收入的搬迁工作,并监督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全过程。同时,为确保联络小组正常开展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业主代表联络小组的工作情况拨付一定的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