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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


  房屋征收期间,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产权变更和租赁、典当、抵押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暂停核发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营业执照。

  三、严格调查认定,依法进行补偿

  为保证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在下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未经房屋权属登记和被征收入非住宅房屋经营性面积不明确的,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相关建房手续,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当牵头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国土资源、房屋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工商、税务、公安、监察、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调查、测量并提出处理意见。

  (一)对认定在1 9 8 5年以前(含1 9 8 5年)自行搭建的住宅房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有产权的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二)对难以认定自行搭建房屋具体建造年限,且被征收人在本市城区内仅此一处住房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自行搭建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 6平方米的,按3 6平方米给予补偿安置;自行搭建房屋建筑面积大于3 6平方米但小于我市家庭人均保障性住房标准面积的,按实际搭建房屋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自行搭建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6平方米且超过我市家庭人均保障性住房标准面积的,按我市家庭人均保障性住房标准面积给予补偿安置,其余超出补偿安置面积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三)对难以认定自行搭建房屋具体建造年限,但被征收入他处有住房的,由工作组对自行搭建房屋进行测量,并根据房屋现状提出处理意见,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四)房屋权属证没有载明经营性面积的非住宅房屋,如只 有一层并作为经营性使用的,可将为经营服务需要分隔出的试衣间、厕所等一并认定为经营性非住宅面积,由工作组根据现场勘察情况提出认定意见;多层的非住宅房屋的经营性面积,由工作组根据现场勘察情况提出认定意见。

  四、鼓励货币补偿,有效推动征收为鼓励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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