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
(洪府发[2012]1号)


各县 (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 9 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赣府厅字[2 01 1]6 3号)和市政府《南昌市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 011]1 6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保各项建设工程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机构建设,确保规范征收

  根据《南昌市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各区(开发区、新区)应当尽快成立或确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承担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机构,确保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各区(开发区、新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按规定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后报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同时,书面告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及时公告。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明确暂停事项,加强限制管理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