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蚌埠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充分保障参保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
社会保险法》、《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建立政策体系规范化、工作程序标准化、待遇水平统一化的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制度,明确市、县两级责任,合理调剂使用基金,在市区及各县实现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基数、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的工作目标。
二、实施步骤
(一)市、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生育保险业务需求,对相关数据进行梳理整合,按实名制建立参保职工数据库;加强基础资料管理,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清理,做到财政专户基金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对县级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审核。2011年3月底前,各县结余基金由该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全额上解到蚌埠市生育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
三、生育保险基金管理
(一)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为全部职工、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不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总额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