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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社区惠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社区惠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12〕1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双管单位,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社区惠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南宁市社区惠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 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南发〔2012〕3 号)精神,规范社区惠民资金管理,提高社区惠民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惠民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和县区(开发区)财政两级投入用于解决社区居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各类民生问题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社区惠民资金由市财政每年按每个社区 10 万元的标准拨付到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各县区(开发区)财政按1:1 比例配套。
  第四条 社区惠民资金使用由社区居民或社区组织提出申请,社区党组织统一受理,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研究提出初步方案,召开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县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批,由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拨付到社区居委会的社区惠民资金专用账户。
  第五条 社区惠民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社区惠民资金应当用于公益民生设施维修,特困群体帮扶,居民文体活动设施建设,居民文体、公益活动、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社区志愿服务、社区环境治理开支等,不能用于公务接待以及冲抵工作经费等非民生类经费支出。各县区(开发区)要将社区惠民资金纳入相应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组织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二)注重实效原则。惠民资金的使用要以重民生、解民忧为出发点,注重实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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