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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2年第二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的通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2年第二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的通知
(市发改资环发〔2012〕号)


各区县发改委、各开发区经发局、有关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为促进我市循环经济建设,支持和引导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省发改委《关于2012年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现就申报2012年第二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和重新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上报的材料
  (一)《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表》(见附件1)、《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年报表》(见附件2)、《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掺渣量承诺表》(见附件3)和《西安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汇总表》(见附件4);
  (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建设投产时间、改扩建时间,认定工艺、技术或产品的简况、采用的生产工艺流程(新产品须有国标、行标、地标等标准)等情况;
  重新申请认定企业要求总结两年来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两年来的资源综合利用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产量、产值和享受免税或退税额,存在的问题,需要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准备原件待核实;
  (四)企业财务年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五)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有关标准的文件;
  (六)各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及验收投产文件;
  (七)当年县级及县以上环保部门出具未造成二次环境污染的证明材料,特殊行业安全证明等;
  (八)当年(半年内)省级有关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九)原(材)料配比,须达到有关规定所要求的利废率,利废来源证明(原材料供货合同);
  (十)水泥生产企业,应提供水泥企业生产许可证和化验室合格证;
  (十一)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等工作规则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584号)文件规定准备上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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