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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通知

  (二)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协调配合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优化、整合调解资源,推进“诉调对接”,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在行政调解中需要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可以邀请其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必要时,也可以邀请人民法院予以指导支持。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调解时,需要行政机关配合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对于调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渠道解决。

  (三)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目标考评制度。按照《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11〕41号)规定,市政府决定将行政调解经费落实、人员调配、办公场所安排等情况作为法治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争议,要及时跟踪调解进展,全面评估调解效果。对重大行政争议,有关县(市、区)政府和部门要重点研究解决措施,抓好落实工作。对不积极主动配合行政调解工作、不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问责。

  (四)建立行政调解工作长效宣传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的宣传工作,及时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并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调解,支持并选择行政调解来解决矛盾纠纷。

  三、落实行政调解台帐制度,推进行政调解规范化

  (一)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流程与文书台帐。行政调解文书台帐,是行政调解事项的载体,各地各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调解事项登记制度,把行政调解纠纷类别、当事人情况、案件来源、处理情况等详细记录于《行政调解案件登记簿》,以备查询、汇总、调查研究时使用。制作行政调解通知书、协议书等调解文书时,要注重格式规范、要素完整、表达准确,推动行政调解文书的规范化(具体文书格式由市法制办另行发文)。要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流程,建立案件归档制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结案归档;达不成协议的,也应当及时终结行政调解程序,告知当事人法定处理途径。

  (二)建立行政调解信息报告和统计分析制度。各行政职能部门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主管机关汇总报告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政府法制机构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分别于7月10日、1月10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报告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重大复杂争议纠纷的调解处理,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请示报告,并通报政府法制机构。各职能部门要确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员,定期交换沟通工作简报和典型案例,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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