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6号)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精神,以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现将我省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200元/月,自2012年6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请使用总局个税软件的纳税人应于6月份申报前先在软件中重新下载纳税人基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