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12年7月11日零时起执行。
七、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保证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
八、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设区市物价局及中石油、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和省延长集团公司要在7月11日16: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局(传真电话:029-87291486)。
请各设区市物价局速将此件转至所属县(市、区)物价局。
附表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附表二:陕西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附表一: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品 种
| 调整前供应价格
| 调整后供应价格
|
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Ⅱ(标准品)
| 8320
| 7900
|
供军队等部门用0号柴油(标准品)
| 7510
| 7110
|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 7550
| 7150
|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 5410
| 5120
|
航空汽油(标准品)
| 9830
| 93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