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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陕价发电[2012]5号)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12年7月11日零时起执行。

  七、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保证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

  八、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设区市物价局及中石油、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和省延长集团公司要在7月11日16: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局(传真电话:029-87291486)。

  请各设区市物价局速将此件转至所属县(市、区)物价局。

  附表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附表二:陕西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附表一: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品  种

调整前供应价格

调整后供应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Ⅱ(标准品)

8320

7900

供军队等部门用0号柴油(标准品)

7510

7110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7550

715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5410

5120

航空汽油(标准品)

9830

9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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