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2〕6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提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快速发布能力,扩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覆盖面,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69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以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到2015年,建成气象灾害实时监测、短临预报及时准确、灾害预警快速发布传播的业务体系和机制,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前30分钟以上发布且公众覆盖率达95%以上。
二、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一)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建设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网,到2013年,城市降水、气温、风等基本气象要素自动监测点平均间距达到5公里,灾害防御重点区域降水、风等重要气象要素自动监测点平均间距达到3公里。气象部门要完成城市和农村基本气象要素监测站网建设,林业部门要完成主要林区森林火险灾害监测站网建设,各景区所在地区或主管部门要完成主要旅游景点雷电灾害监测站网建设,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部门要完成主要变电站、重要线路、重要管线等部位的雷电、电线结冰等气象灾害监测站网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督促相关地区和企业完成尾矿、非煤矿山等重点区域的自动雨量站网建设,水利部门要积极配合省级水利部门开展中小河流流域、水库等区域的自动雨量站网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统筹规划设计气象灾害监测系统建设项目,避免重复建设,并将气象灾害实时监测数据向气象部门汇交。气象监测项目的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气象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气象部门要建立气象灾害监测数据共享平台,为各有关部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的建设和维护提供技术支持。
(二)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