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州市农业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农业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的通知
(榕农[2012]233号)


各县(市)区农业(畜牧渔业)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农业厅、财政厅转发《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2]169号)的通知要求,现将做好我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全市所有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取得县级以上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病死猪按照规定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

  二、补助标准: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0%。地方财政承担的部分,除省级财政按照相应标准给予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承担。具体补助标准:闽清、永泰由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30元,市、县两级财政补助各5元;其他县(市)区由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10元,市、县两级财政补助各15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严格规范现场认定、统计材料报送、补助资金申报及拨付等程序。

  (二)专项补助,专款专用。为保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现场确认和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除以上对病死猪无害化补助外,市财政安排5万元作为本级无害化处理现场确认工作经费,各县(市)区财政也要适当安排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现场确认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三)加强监管、接受监督。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对补助资金定期进行检查,并将申领补助资金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名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和补助金额等情况及时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福州市农业局
福州市财政局
二0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