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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3部门关于加强我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全市电子政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对各部门申报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从建设内容、技术方案、资源整合方案、设备选型、投资匡算、安全评估和保密事项等方面进行初审。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编制全市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
  (2)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全市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计划,依据国家关于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工作。项目经立项审批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计划。
  (3)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根据立项批复,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中的硬件、软件、监理和后期维护费用等审定招标技术参数,并提出采购建议价格。
  (4)市财政局依据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计划、市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复和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专家采购建议等相关文件,审核编制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项目资金预算,报市政府审批后,列入年度预算。
  (5)对未列入年度全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计划,但国家、省、市有明确要求须在当年建设的特殊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并按照上述程序报批。
  五、项目实施及管理
  (一)项目实施。
  1.各项目建设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44号)、《关于修订〈沈阳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沈财采〔2010〕921号)等规定,对符合要求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依法履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在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过程中确需变更技术参数的,在项目预算总额度不变的前提下,经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出具审核意见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2.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部门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3.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对原方案有重大调整或总投资调整超过已批复额度10%的,项目建设部门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重新申报,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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