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3部门关于加强我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2〕6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我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7日
关于加强我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我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申报、立项和审批程序,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加强我市信息化资源的整合与共享,避免重复投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包括为国家、省安排配套资金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和大型基建项目中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各区、县(市)、开发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开展的电子政务网络、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项目,同时包括通信线路租用、系统运行维护及相关服务等内容。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完善电子政务顶层设计,制定全市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加快推进电子政务的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制定统一的软件开发、硬件配置、运行维护等相关标准。
(二)需求主导,注重实效。各部门实施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要符合全市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要求,以需求为主导,以发挥信息系统效能为重点,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三)互联整合,资源共享。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要充分整合利用各部门现有网络和信息资源,促进互联互通,推进相关行业和领域之间的共享与业务协同。
(四)保障安全,促进发展。进一步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电子政务安全运行管理机制,采取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
三、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