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第十五条 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报送有关资料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见附件2);
(二)《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见附件3);
(三)《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见附件4);
(四)《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见附件5)。
试点纳税人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2、3、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十六条 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第十七条 试点纳税人应采取合理方法对截止2012年6月30日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按照历史成本法准确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制《期初库存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见附件6)。主管税务机关认真核实后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试点纳税人应于2012年8月31日前,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试点纳税人一次性转出确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分期转出。分期转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12年12月31日。对分期转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台帐进行专门管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
第二十条 省级税务机关对已经公布的扣除标准定期监控分析,可对适用于本地区及单个纳税人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第二十二条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试点产品同时生产免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产品的销售额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销售免税产品不得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当月不得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月同时生产免税产品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月免税产品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每年度终了60日内,对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同时生产免税产品不得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年度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 试点纳税人以同一农产品同时生产不同税率试点产品的,应以试点产品销售数量和扣除标准,计算实际耗用的农产品总数量及金额。再按当期不同税率产品销售收入比例和相应扣除率分别确定本期应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每年度终了60日内,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年度对上述应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执行的跟踪问效,及时向省级税务机关反馈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试点产品投入产出率申请核定表》
2.《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3.《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4.《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5.《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6.《期初库存耗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确认表》
附件1
试点产品投入产出率申请核定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识别号: 单位:吨;千升
产品 | 耗用农产品 | 产品生产数量 | 单位产品耗用农产品数量 | 纳税人申请单位产品耗用农产品数量 |
农产品1 | 数量 | 农产品2 | 数量 | …… | …… | 农产品1 | 农产品2 | …… | 农产品1 | 农产品2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3/8 | 10=4/8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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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声明:我确信,申请的资料和信息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
法人代表签名: |
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 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 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