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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财政局、凉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凉山州中心支行凉山州妇联关于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妇联联合下发的财金[2009]72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妇女个人从事微利项目发生的贷款,由中央财政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借款人在同一期间内,取得多笔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贷款,财政仅对一笔贷款给予贴息。

  附件:凉山州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操作细则

  附件:
  凉山州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程序,帮助城乡妇女成功创业,实现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妇联《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贷款对象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50周岁,具有当地户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资信良好,无不良社会和商业信用记录。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诚实守信并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妇女失业人员;持有有效《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女大学毕业生;持有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女复员(转业)军人;有还款能力的农村妇女。
  (二)有比较成熟的发展项目,并有相关创业计划。
  (三)具备一定的劳动技能,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不应低于经营项目所需资金的30%)。
  (四)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收益好、具有还贷能力。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
  (五)个人(企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誉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
  (六)申请贷款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二、贷款用途
  主要用于解决城乡妇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从事微利项目经营的流动资金不足问题。
  三、贷款申请、审核和办理程序
  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严格按照城乡妇女自愿申请 ,妇联推荐初审、就业部门复审,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进行贷前调查、审查、审批,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
  (一)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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