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清理步骤
(一)各区(市、县)要成立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及社区对辖区内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照“一校一策一案”开展清理整顿。
(二)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基本办学条件,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限时办理办学许可证;对具备一定条件,但未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帮扶和指导力度,尽可能帮助他们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对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卫生条件不达标、布局不合理、办学质量差等不具备基本办学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各区(市、县)政府要以国家、省、市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为依据,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坚决取缔无证办学机构和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对非法办学的举办者和为非法办学提供场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教育。
(三)各区(市、县)要认真做好非法办学清理整顿工作的材料汇总,对清理整顿结果要向社会进行公示。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市教育局备案。
七、工作要求
(一)清理整顿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选派素质高、能力强的人员参与此次清理工作。对工作的复杂性和可能遇到的困难要有充分准备,制定好工作预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社会上形成取缔非法办学的强力态势,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清理整顿工作要限时完成。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近期对辖区内所有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进行分类梳理,全面摸清情况,登记造册,制定清理整顿的时间表和线路图,务必于2012年8月20日以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三)清理整顿工作要以《
民办教育促进法》、《
行政许可法》、《
食品安全法》、《消防安全法》、《房屋使用安全条例》及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法规为依据,严格执法,规范管理。对应清理整顿的非法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在校学生,教育局要制定分流和安置方案,做好疏导、分流工作,要确保每一个学生都有学上,避免因取缔非法办学而产生群体性事件和社会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