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发放不拖欠,财政补贴及时到位,个人账户和基金管理规范,宣传发动深入人心。单位无违法违纪行为,在当地组织的行风评议、群众满意度测评、效能评比等活动中名列前茅。
(二)全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评选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作为“全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对象:
1.坚持正确的理想信念,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出台的有关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政策措施。
2.热爱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熟练掌握政策内容和经办规程,在推动政策落实、加强经办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提供社会化服务、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提出有重大价值建议,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3.心系群众,勤奋工作,作风务实,有良好的榜样示范作用,深受组织认识和群众好评。清正廉洁,近年来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三、推荐评选要求
(一)坚持逐级推荐。评选活动以地方推荐为主。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认真对照推荐评选条件,对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严格按照省分配的推荐名额进行推荐评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推荐评选工作(见附件1)。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自下而上、层层把关、逐级审核、公开公正,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社会公认。
(二)严格标准条件。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在推进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的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严格把关,优中选优,所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社会影响,确保其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为先进个人人选,须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见附件5)。
(三)突出评选重点。推荐评选工作要重点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不评选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和干部,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处级干部评选比例严格控制在20%以内。推荐评选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在统筹兼顾各部门的同时,要突出在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金融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