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12]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国务院决定对在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22号)要求,为扎实做好我省先进典型的推荐评选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名额分配
(一)全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共计16个。对推动本地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主要包括:
1.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
2.经办服务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
3.街道(乡镇)基层机构、社区(村)基层组织。
(二)全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个人。共计20名。从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推动政策落实、提供服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
1.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所属机构工作人员;
2.经办服务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工作人员;
3.街道(乡镇)基层机构、社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一)全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推荐评选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作为“全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推荐对象:
1.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在政策落实上有措施,工作成效显著,在本地区、本系统走在前列,具有示范作用。
2.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特别是在加强组织领导、加快试点进程、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和信息化支撑建设、提供方便快捷的社会化服务、引导群众积极参保、解决相关制度衔接等重点难点问题上有特色、有亮点,取得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