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和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加快着手研究制定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配套、相适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活动,为信用管理和信用服务提供制度保障。金融机构要完善信贷审批制度,积极探索信用服务产品在信用风险管理中的运用。有关企业要从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入手,加快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和信用风险防范机制,提升对信用风险的评估、判断和管理能力。进一步加强对信用市场主体、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和发布做出制度性安排,使信用信息得到合法、安全的使用,确保信用主体的知情权、异议权、纠错权和司法救济权。
(二)加快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共享平台建设。依法逐步归集各有关部门可以公开的行政管理和执法信用信息,积极搭建信用信息共享数据库和网络服务平台。工商、质量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法院、公安、税务、海关、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行业信用信息征集,进一步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信用信息的录入工作,不断完善已有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要继续依托“金税”、“金关”等管理系统,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人偷逃骗税记录;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定制度,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依托“金质”管理系统,推动企业产品质量记录电子化,加强产品质量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建立行规行约,形成行业自律机制。
(三)加快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开展信用中小企业的培育,继续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档案。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评价,促进中小企业提高信用水平,畅通资金融资渠道。围绕提高“三农”金融服务能力,整合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农村各类经济主体信用档案,规范农户信用评级工作。推动信用农户、信用村镇建设,建立广泛的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对诚信农民、农户和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在政策扶持、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和优惠。
(四)加快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和信用市场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加快设立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鼓励信用产品开发和创新,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相关部门要积极带头使用信用产品,逐步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资质认定、政府采购、财政支持、项目审批、项目招投标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点环节使用信用评级、评估报告等信用产品。积极引导各行业扩大信用需求,发展信用交易,扩大信用经济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