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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物资库所在区县用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物资储备,应当统筹考虑市级物资库储备的物资种类和数量,避免物资储备种类和数量重复、造成资源浪费。
  第九条 市级物资库的物资原则上不得用于与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其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调用市级物资库储备的物资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调度等程序,经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市级物资库的物资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负责调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用。
  市级物资库所在区县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需要调用市级物资库物资的,可通报情况后直接调用,并在应急救援结束后及时补充。
  第十一条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调用市级物资库物资应向市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同意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出调度命令,由负责保管市级物资库的相关区县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申请调用市级物资库物资的区县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出具文字报告,内容包括:申请调用理由、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用途、签发人等。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请示或调度,再补办手续(物资调用申请单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接到物资调度命令后,应当立即组织发货,保证按时保质保量供应,并及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调拨情况。遇到运输、货源等方面困难的,应立即报告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便及时进行协调处置(物资调度命令见附件二,物资调拨反馈单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要安排专人做好物资的接收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反馈物资接收情况(物资接收反馈单见附件四)。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发放物资,做好发放记录,并由领用人签字。使用人员应具备使用物资的相应资格或能力。
  第十五条 应急救援结束后,申请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物资的收缴、登记、检查和整理工作,并做好记录。管理单位对申请单位返还的应急物资应进行验收,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物资在控制事故发生和应急救援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损耗、损坏和费用等,应当由事故单位承担,无法承担的,应当说明情况。
  管理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3日内将物资消耗等情况书面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说明使用时间、地点、处置危险化学品名称及消耗量等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市级物资库物资调用申请单
  2、市级物资库物资调度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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