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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8日第17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安全监管部门应对和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救援物资是指在危险化学品事故中用于应急抢险、救援、紧急疏散等使用的工具、物品、设备、器材、装备的总称。
  第四条 本市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相对集中的房山区、通州区、大兴区、昌平区和朝阳区,分别建立五个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以下简称市级物资库)。
  市级物资库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应对和处置本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中突发的危险化学品泄露、燃烧、爆炸等事故,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配备的应急救援物资不能满足应对和处置本单位发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
  第五条 市级物资库储备的物资种类和数量应当合理、实用性强。
  当市级物资库储备的物资不能满足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需要时,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示市应急办协调调动应急救援物资。
  第六条 市级物资库储备、更新、标定物资,以及日常维护、维修、保养、配备易损配件、配置消耗配件等所需费用列入市安全监管局部门预算,申请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条 市安全监管局委托相关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市级物资库物资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与相关区县安全监管局签订委托保管协议,明确委托保管责任。
  市级物资库所在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当安排必要的仓储场地、配套设施和维护保障人员,负责做好市级物资库物资的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
  市级物资库所在的区县安全监管局委托相关单位管理市级物资库的,应当与相关单位签订委托保管协议,明确物资日常维护、维修、检查、保养、标定、调用和配送等保管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相关区县安全监管局储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应当结合市级物资库储备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合理储备本区县急需和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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