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对口联系的政府部门就一些专题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组织检查某项重要工作时,可视具体情况邀请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主要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参加。
第十六条 对口联系政府部门的重要专业性会议和重要政策、规划的制定,以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咨询、论证、评估等,应根据需要邀请所联系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专家学者参加。
第四章 加强对口联系的要求
第十七条 为保证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与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对口联系工作的正常开展,由市人民政府明确一位副秘书长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由建议提案处做好具体联系工作。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与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对口联系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统战部根据有关要求进行协调,具体事宜,由对口联系的双方直接联系。
第十九条 对口联系的政府部门要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明确当年对口联系的内容和范围;对口联系的双方应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确定一名相应的联络员保持经常联系,互通信息,落实具体工作,联系活动一般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双方应将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办公厅,并抄送市委统战部。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邀请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有关会议、座谈、调研、重大检查活动时,应同时通知市委统战部,由市委统战部与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协商提出参会人员的建议名单,并负责有关事宜,事后由对口联系的政府部门将有关活动情况书面告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委统战部,以便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委统战部及时掌握和了解对口联系工作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加强同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系,为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知情出力创造条件,并帮助他们解决对口联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