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重大事项应附带相关文件材料。本规定有说明的,按照说明附带相关文件材料;本规定未说明的,按照所报事项有关规定附带相关文件材料。
企业上报文件材料应当齐备。上报材料不完整的,市国资委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补齐相关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 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要加强对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和经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所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年末集中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督促企业加以整改,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奖惩和任用监管企业负责人、派出董事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制度,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和经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对企业重大事项作出的核准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决定国有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造成企业发生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市国资委可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或通过相关程序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降薪、降职、免职或解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禁止企业采取化整为零,恶意拆分等手段逃避监管,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将企业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