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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4)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设监事会的企业须提交监事会意见;

  (6)其他相关文件。

第四章 重大事项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按照规定上报核准的重大事项,须经市国资委或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核准后方可实施。市国资委或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接到完备的申报材料之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须报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市国资委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告;涉及企业重大投资、合作等重大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紧急事项经充分沟通后,及时办理;按照有关规定,须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及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的事项,承办时限可适当延期,并告知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按照规定上报备案的重大事项,应当于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备案。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市国资委将提出异议及改进意见,督促企业加以整改。

  第十三条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国有产(股)权转让致使国家对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市政府规定应当报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由市国资委统一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核准的重大事项,一年内未实施的,应向核准的单位申请延期或注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文件自行作废。已经核准的重大事项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核准单位提出申请,并重新申报核准。

  第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提交上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并抄送监事会。《董事会工作报告》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参加的董事会会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字。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由市国资委委派的股东代表在相应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前,向市国资委报告,按照市国资委的指示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将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及其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内部有关重大事项决策、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将本规定的内容纳入企业(公司)章程,在章程中明确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企业对其下属子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情况,每年年底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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