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重要决议,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三)企业依照上级授权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子企业主要负责人变动,在聘任或解聘前向市国资委报告;
(四)企业对内(其所属企业)担保;
(五)企业管理层持有本企业和所属控股、参股企业股份(票);
(六)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企业重大投资:
1.企业净资产总额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下,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的;
2.企业净资产总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含10亿元)以下,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内的;
3.企业净资产总额在10亿元以上,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内的;
4.非主营业务项目投资额200万元以内的。
(八)企业改制清产核资资产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下;
其他情形下,企业资产损失300万元以下的资产核销;
(九)企业单笔或年度累计对外捐赠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的,事前须报国资委备案;
(十)企业领导人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因私出国(境);
(十一)企业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生产等事件;
(十二)为期3年以下,单项100万元以下经营或非经营性资产的出租、出借和承包等;
(十三)企业以BOT、BT、TOT等模式进行的建设项目;
(十四)按有关规定应向市国资委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核准和备案事项的申报资料
第十条 申请核准或备案的重大事项应以书面形式上报,核准或备案事项的申报资料包括基础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两部分。
基础资料包括:
(一)核准重大事项的请示或备案重大事项的报告;
(二)企业董事会决议、党政联席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相关资料包括:
1.重大投资项目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合资、合作投资的,合资、合作者的资信证明,合作协议或意向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