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非主营业务项目投资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
(八)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单项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资产核销,由市国资委商市财政局审批;单项资产损失金额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核销,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其他情形下,企业单项资产损失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资产核销,由市国资委商市财政局审批;单项资产损失金额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核销,由市国资委商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九)企业动用资本公积核销资本性损失或动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涉及权益变动的财务事项(权益变动的金额、政策依据、会计处理方式等),在财务处理10个工作日前申报;
(十)企业设立子企业及异地设立办事机构;
(十一)企业对外捐赠。应坚持集体决策、公正性、公益性的原则,除市委、市政府统筹安排的外,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年度净利润总额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年度对外捐赠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年度净利润总额5亿元(含5亿元)以上10亿元以内的,不超过150万元;年度净利润总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以内的,不超过100万元;年度净利润总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的,不超过50万元;年度净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内的,不超过30万元;
2.单笔对外捐赠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须报国资委核准;
3.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捐赠。
(十二)为期3年以上(含3年)或单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经营或非经营性资产的出租、出借和承包等;
(十三)企业从事股票、期货、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
(十四)与关联方交易。企业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协议,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关联方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十五)按有关规定应报市国资委核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须备案的重大事项
(一)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企业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