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重大事项,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遵循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 企业重大事项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核准事项须经市国资委或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核准及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核准和备案事项中涉及的资金金额均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
第七条 市国资委和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对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决策论证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照本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第二章 核准和备案事项
第八条 须核准的重大事项:
(一)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破产、解散;
(三)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融资;
(四)企业股权增减及转让、增减注册资本;
(五)企业资产处置,包括资产转让、托管、收购、置换、抵押、抵偿债务等;
其中,金融企业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共同审核,涉及二次降价的,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其他企业一次性资产处置账面值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内(含5000万元)的,由市国资委审批,超过5000万元的,报市政府审批。
(六)企业原则上只能为其所属企业提供担保,确需为所属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七)企业达到以下额度的重大投资:
1.企业净资产总额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下,投资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超过5000万元的报市政府审批。
2.企业净资产总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含10亿元)以下,投资项目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超过1亿元的报市政府审批。
3.企业净资产总额在10亿元以上,投资项目金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2亿元之间的;超过2亿元的报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