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筑府发[2012]5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市属企业:
市国资委《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7月12日
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国有控股及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规定。
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依照《
公司法》及企业章程的规定,需向股东报告的重大事项按照本规定执行。
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对其所属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市国资委。
第三条 企业应参照本规定加强对其下属各级子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
其中,市国资委将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划入市融资平台公司的企业,市国资委仍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重大事项管理由市国资委按本暂行规定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大额捐赠,分配利润,董事会工作报告,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事项。